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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骗乞恶乞法律应零容忍
2017-01-15 22:08:54
衣着褴褛,身体残疾,生活无着落,需要社会关怀救助的困难群体,这是我们对乞丐的传统印象。但最近网络曝出个别乞丐“随身携带港澳通行证、护照、高档手机,有的月薪过万”,让人大跌眼镜,引得众网民调侃“要投身乞丐行业”。事实是怎样的?一名职业乞丐在南京地铁乞讨,自称每天讨到500元就收工,在南京买了两套房,以一边乞讨一边旅游的方式去过港澳,给孩子在那买过奶粉。
乞讨行为本来是一件令人心生怜悯的事情。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乞讨早已成为某些人“牟利”的手段,甚至强讨、恶讨。例如前些日子,一些身强力壮的男子到商家店铺强讨要钱,很多市民缺乏安全感,无奈花钱“买”平安。警方还为此支招,报警或者联系旁边的店员过来壮胆,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将他们“轰走”。
乞讨是乞讨人员的一项权利,我们无权干涉。但倘若以骗乞为业,成了职业乞讨,就令人难以接受了。因此,多数情况下,人们心里很矛盾:一方面,对一些恶讨现象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又禁不住怜悯心动而大发慈悲。笔者认为,对待真正困难的流浪乞讨者,公众有权利对其进行施舍,但对于诸如“乞讨集团”、“壮男强讨”等现象,执法部门无需心慈手软。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也有关于“恶乞”的规定,对于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可判处组织儿童乞讨罪、拐卖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2009年7月,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对流乞人员实施“区别对待”的管理手段,特别是针对恶讨、强讨、骗讨行为以及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可以引入必要的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
由此可见,骗乞、恶乞等行为,不仅情理不合,法理也难容。这些卑琐的行为已经透支了公众的善心、爱心和同情心,触碰了法制底线。因此,市民如果发现类似行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同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线索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