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生产假药 三人落网领刑
2017-01-15 20:59:48
警察与法治网河南讯(超峰 高兵)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机器设备生产制造假药,以次充好。7月9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汤某、吴某、吕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80后女孩汤某,出生在河南孟州。汤某家境不好,初中毕业后,汤某便离家来到了郑州打工。偌大的城市,人生地不熟,要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是件难事,对于没有学历的汤某来说,这更是难上加难。来郑州的几年里,汤某只有靠打些零工来赚取自己的日常生活费用。见多了大街上穿着光鲜艳丽的人们,汤某在心里更多的羡慕。她希望自己有一天也能成为其中的一个。
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11年初。2011年3月份,汤某在上班的路上偶遇了老同学吴某,多年未见,匆忙聊了几句后,各自留下了联系方式。在后来的联系中,得知吴某正在和朋友吕某两人商量做药品生意,听老同学说这样能赚钱,汤某心动了,于是也加入了其中。三人预谋后,凑钱购买了机器设备,并在新郑龙湖镇租了几间房子作为药品生产地点,决定加工胶囊盈利。因吴某的人脉较广,联系了几家医药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应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为其公司生产千年熄风康乌梢丁香胶囊,并从公司员工那里得到了胶囊内粉末、瓶子等原材料。汤某负责找人将药粉装进胶囊壳内,后将胶囊装进瓶子里,吕某负责压板,过程中,几人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为其联系的医药公司提供“自制”的胶囊。2012年6月份,吴某将汤某、吕某负责为其生产的七箱千年熄风康乌梢丁香胶囊放入其公司的地下室,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汤某、吴某、吕某三人相继落入法网。经检验,该胶囊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铬含量为百万分之七十六(标准规定为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定性为假药。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吴某、吕某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