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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上燃放礼花炸伤人 诉婚庆公司索赔获支持
2017-01-15 21:01:34
警察与法治网河南讯(冬冬 高兵)本想喜庆的为儿子办一场婚礼,不料却在婚庆公司工作人员燃放礼花时不幸被炸伤,欢乐的气氛瞬时被突如其来的意外冲散,这让陈女士很“受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陈女士在与婚庆公司负责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昨日,新郑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陈女士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03.51元。
2013年5月,陈女士的儿子结束了与女友的爱情长跑,两人登记结婚。为了给儿子举办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陈女士在三个月前就开始紧锣密鼓的准备。同时,陈女士还委托了新郑某婚庆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并把婚礼的流程、细节全权交给了婚庆公司负责。
5月30日,是陈女士儿子儿媳的婚礼。当天,众多亲朋好友前来祝贺。临近中午时分,随着音乐声和掌声的响起,婚礼逐渐进入了高潮。而婚庆公司负责人赵某也将买来的爆竹礼花搬到了固定位置,开始燃放。一支支礼花在点燃后瞬间飞向上空,吸引了围观人群的目光。但在随后燃放的礼花中,由于一只冷烟突然发生爆炸,致使站在前面观赏的陈女士受伤。陈女士当即被送往新郑市医院治疗,期间共住院治疗13天,被诊断为:昏迷、糖尿病。赵某为陈女士垫付住院期间医疗费2320元。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
被告赵某辩称,陈女士所诉婚礼当天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冷烟礼花发生爆炸引起的,但这支冷烟是被告在其他地方购买的,当天发生爆炸也不是被告故意造成的,而是冷烟礼花存在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告应向冷烟的生产商和经销商提出要求赔偿,而不是本案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赵某在为原告陈女士之子举办婚礼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燃放的冷烟发生爆炸,造成原告陈女士被炸伤住院治疗,侵害了陈女士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引起爆炸的冷烟是在其他地方购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数额,经合理计算,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103.51元。